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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建业森林半岛1号楼商铺开设餐饮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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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1 22: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修武建业森林半岛的一名业主,有几个问题想要咨询:
2020年12月9日,我在回家是发现我们森林半岛1号楼下商铺正在进行装修,仔细观察发现似乎是准备开设餐馆,室内刚刚开始吊顶,但是门口已经破墙安装了一个直径约50公分的排烟管道,发现此情况后我们迅速与物业联系,物业给到的答复是:1、立即对违规施工进行了书面制止;2、物业采取断电的措施进行制约施工。但是该装修者居然采取外接电源的方式破墙进行了烟道的安装,其烟道的出口方向朝上,距离居民外窗距离不到10米。对于此情况我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
1、根据《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管道,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二)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此餐饮服务单位烟道设置是否符合此规定?
2、《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油烟污染物应当通过专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排放,油烟排放应严格执行《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设施。 1号楼本就没有专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是否允许其擅自建设烟道?
3、《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  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该餐饮服务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该管理办法?
4、《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请问,具体以上问题具体事由那些部分负责监督和管理?
5、虽然该餐馆尚在装修中,但其前期装修中就可以看出种种违规之处,如果其顺利开业并取得了相关证照及手续,请问相关部门是否在颁发证照之前对其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了审查?
当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们绝不反对,但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我们绝对会维护自己权益,请相关部门予以答复并提前介入,谢谢!
发表于 2020-12-16 14: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
发表于 2020-12-21 09: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现将县城管局的答复公布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020年12月17日,县城市综治中心执法队员向该餐饮门店老板下达通知,告知其商住综合楼不允许开设餐饮门店。截止2020年12月18日,该餐饮门店老板已将油烟净化器及管道拆除,并表示不再在此地开设餐饮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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