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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民法典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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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0: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人民法院司法权能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直接在法院的判决中认定无证建筑为违法建筑。2:在政府士地征收中,民法典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商业开发。可以征收吗,是在民法典第几条?谢谢。
发表于 2021-3-30 15: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1.无证建筑不等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则必须由所在地的规划部门认定,并且以相关权力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经过合法认定程序确定。2.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关于公共利益,可以参考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该条例虽然针对的是房屋征收,但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可以作为征收其他不动产及动产的有益参考。该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具体情况还需您还需结合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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