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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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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5 09: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镇职工大额医保有相关管理办法吗,可否能发一下呢?另外大额医保的报销比例是多少呢
发表于 2021-3-8 15: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01〕67号)规定:
    第二章  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府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它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的其他人员。具体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部署驻焦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包括重症慢性病病人门诊)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办法为:按规定支付每年度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次起伏标准部分)的80%。
    另外,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01〕66号)第八条规定:
    参保职工保险年度内发生超出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结算费用的90%赔付。
    感谢来贴咨询。
发表于 2021-3-9 09: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你提到的“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相关管理办法”,我们目前执行的基础性政策是《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01〕66号),文件规定“参保职工保险年度内发生超出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结算费用的90%赔付”。
    随着政策的变化,执行至今,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又对缴费标准及报销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过几次调整,其中: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焦作市市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焦政办〔2005〕2号)规定,“市直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0元,赔付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度15万元,提高到18万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焦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焦作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焦医保〔2020〕51号)规定,“焦作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由70元/人年调整为180元/人年;年度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0万元,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由于文件原文内容较多,上传不便,建议你来我局进行查阅。对此给你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感谢来贴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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