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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物业公司私自涨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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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 15: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福安家园业主,我要投诉福安家园物业(东阳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情况私自签订涨价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是福安家园东阳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在未通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情况下私自签定物业服务合同,进行涨价。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房管局物业科调查,保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至少每年对业主做一次满意度调查,满意率至少要达到70%以上,但该物业公司数十年来从未做过满意度调查。该物业服务达不到服务标准
发表于 2021-7-13 16: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进驻福安家园小区开展物业服务。至2017年,面对物价、人工等方面成本的上涨,所收物业费难以维持基本的物业服务,因此该公司与福安家园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成本进行了测算,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12月份开始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征求调整物业费标准的意见。该小区建筑面积62113.7㎡,住户419户,实际入住373户,共发出征求意见表360份,收回357份。经统计,不同意调整119户,弃权22户,同意调整216户,面积32160.3㎡,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该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于同年12月份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焦作市冬阳物业公司对福安家园小区调整物业费标准的行为合法有效。我单位将督促该企业对业主进行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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