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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虚假材料办理房产证,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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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2 16: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是焦作市中站区房屋开发公司,在清算资产时发现,在2010年11月,原焦作市房地产监理所未严格审查把关,导致焦作市科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虚假材料(已被注销的营业执照、非法委托书),将焦作市中站区房屋开发公司名下的解放西路128号低压电器厂楼的房产所有权(位于普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东南角,院内东家属楼2-6层),登记在焦作市科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侵占了40套房产。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和购房户的财产权,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过举报信,如石沉大海。现提出举报,请领导严查,依法依规撤销违法办理的《房产证》,追究责任。如果还是没有结果,我们还会在其他渠道进行投诉维权!联系电话:15939199991.
发表于 2021-9-28 16: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经调阅核查初始登记在焦作市科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名下的相关资料,原房管部门对科源公司的产权登记,严格按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符合相关程序。你公司与科源公司的问题属建设合作和经济纠纷问题,应依法到相关部门或提起相关诉讼解决。关于购房户房产问题,根据产权转让相关资料,应由科源公司组织为购房户办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10-9 13:25:52
我公司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科提交的科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显示:(1)科源公司代办人毋军生,2010年11月向房管部门提交的该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法人孟根的委托书是2007年3月26日已经注销过的,怎么可以代表该公司进行办理业务呢?科源公司从2007年4月30日开始就变更《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现法人名字叫张培文至今。法律又明确规定,营业执照和法人变更之日起,员法人对该公司丧失任何权利。(2)公司注销更换法人后,是要把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交回工商部门,但为什么房管部门未见到资料原件的情况下就给科源公司办理了房证。是否存在违法办证情况。我公司于1992年7月2日取得案涉楼二层以上产权注册证,还通过我公司销售了该楼大部分房产,房管局怎么可以一处房产办理两次初始登记?请负责的审查此事给一个合法的回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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