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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个税收缴不合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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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7 08: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因工作变动,工资5个月没有及时按月发放,2022年1月份(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一次性补发了5个月工资,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等还没有扣除,2022年2月在统计个税时,把补发的工资都算在2022年1月份发的工资内,需要缴纳1543元,认为不合理,应该把2021年补发4个月工资扣除,问怎样解决。
发表于 2022-2-18 09: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您好,针对您的问题作出以下答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则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其他扣除项目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确定扣除标准。
如有不明,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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