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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擅自给员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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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9 12: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单位组织报考登高作业证时,所在车间班长在没有及时告知和征得当事人任何意见的前提下,擅自给员工报名,在需要提交员工个人工资料时才被告知,员工当场表示有恐高,能不报就不报了,班长却说:“为啥不早说,先报吧,以后再说”。事后也没有去参加过考试,现在要办离职手续却被告知:“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时间考过,现在又要辞职,所以登高证申报的费用需要自己承担”。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如不合理合法当事人又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表于 2022-5-10 17: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费的赔偿事宜;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培训费赔偿方面的约定,员工也应当赔偿一定的培训费,依据1995年10月10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的规定,培训费赔偿额的计算如下: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员工要求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
     需要提醒员工注意的是:培训费是指用人单位以支付货币出资对员工进行的各类技术培训,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的各种培训,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以支付货币对于员工进行培训,即便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费赔偿方面的内容,员工也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资格证考试,如果认为该报名费不是自己自动要求报名的,而单位却依据由该员工的报名表为由扣除报名费。由此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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