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查看: 5614|回复: 3

[已办结] 小区居民将绿化铺成水泥地占为己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5-17 15: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阳区馨园小区34号楼*单元*楼住户,把门前全体业主共有的绿化草地铺成水泥地,装上围栏,占为己有,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物业不作为,请问哪个部门可以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22-5-18 10: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违建私家小花园的违法行为危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够依法行政,及时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楼主| 发表于 2022-5-18 15: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发表于 2022-5-24 19: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辖区工作的关注与关心,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东方红街道高度重视,立即到馨园小区实地查看,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其进行整改。下一步,街道社区将结合物业做好小区管理、服务,营造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 豫ICP备05003367号 )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0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01

GMT+8, 2025-4-9 02:15 , Processed in 2.284955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