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查看: 2097|回复: 3

[已办结] 房产咨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6-19 16: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我今年5月份去行政服务中心办的房产证,办过以后把购房合同收走了,说什么存档,那个人具体什么单位的,我也不知道感觉像是我们小区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房子是贷款的,没有购房合同,也没有房产证,心里没底,也不懂这方面的相关政策,想问一下有关部门,收走购房合同合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6-20 12: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解答一下
发表于 2022-6-20 16: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
发表于 2022-7-11 16: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业主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应当提交购房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之规定,在办理过房产证后,购房合同作为申请登记的原始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业主如有需要可自行复印购房合同留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 豫ICP备05003367号 )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0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01

GMT+8, 2025-1-24 08:46 , Processed in 0.205578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