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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店未能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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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5 10: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我去位于修武县健康路中段的*****吃饭发现饭店的消毒柜因长时间没有用已经落灰了 明显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2-7-26 08:23:18
是老曹杂碎店

发表于 2022-7-26 08: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
 楼主| 发表于 2022-8-2 17: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速度真快
发表于 2022-8-2 19: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接到网民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7月28日依法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未使用餐具消毒柜,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修市监责改【2022】143号)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了解,未使用餐具消毒柜的主要原因是因电路有问题,该店负责人立即联系了电工进行维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目前已投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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