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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没签合同。为什么不给退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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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9 12: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领导你好,我是肖向杰,电话 189********,于2022年7月11号在沁阳市碧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认购了。沁阳碧桂园15幢2单元702房屋,当时只是抱着看看的心理。还没打算购买这么快。销售不断的以房源紧张跟房子紧俏为由引导我预定交钱,告诉我我这个户型只有几个楼层有,再不定就没有了,另外不断的以优惠过时房子会涨价,不定就不是这个价格了来诱导我下定,销售告诉我,房子现在已经是最低价了,买了包我不会吃亏,包赚,而且还承诺我说买贵包退,朋友圈也是不断的大肆宣传涨价信息,给我发出错误的诱导信息,我误以为无房可买,不买就涨,就这样交了1万定金。刚交完钱过两天。销售就催我们让我们交首付款。我说哪有那么快首付款都还没凑齐。然后销售就说三天之内不交齐首付款房子就挞定。定金不退。房源另售。我说哪有这样的霸王条款。交钱之前你销售都没跟我说清楚。交定金三天过后就要交首付。销售说这是公司规定的。我们没有和开发商公司签过任何的协议和合同。只有交的1万块钱的收据。开发商公司的规定跟我没关系。我也不需要遵守开发商公司的规定。搞成这样子,我们也没有买房的必要了,我们作为老百姓实在是没办法,我们都是打工的,收入不高,每一分钱都是辛苦钱、血汗钱,并且今年也没有收入来源,省吃俭用存下的一笔房款,对于我们来说1万块钱也很不容易,恳求部门沟通协商,帮助我们拿回辛苦劳作的血汗钱
发表于 2022-8-31 09: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以及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之规定,您的问题请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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