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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相关处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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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5 00: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新修订,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明确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
我想咨询一下,2016年前出生的二胎,在父母升职时是否还存在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处分。比如博爱县********
发表于 2023-1-6 09: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反映职务晋升相关问题,建议您直接向县委组织部门咨询,电话:8683337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 21: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年 5月 29日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规定,由哪个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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