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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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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4 17: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税务问题。我是在郑州的私营企业A公司上班,普通员工,公司有正常缴纳五险一金,A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在焦作采购一些原料产品,我正好有这方面的资源,在焦作成立了一家公司B,我是B公司的法人,但我还是正常在A公司上班。我想问的是,我这种情况,B公司给A公司供应原料,从B公司开发票给A公司,这样允许吗?如果允许,我需要保存什么资料证明我是正常的贸易往来,,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发表于 2023-7-6 17: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你单位可按以上规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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