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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中央华庭非法物业机构无人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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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 23: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市领导,住建局、会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们:
中央华庭列入问题楼盘已经多年,众多问题的根源就是这家非法物业机构,群众屡屡投诉却得不到依法解决,造成现在无人敢管,无人愿意管,问题楼盘依然是问题楼盘。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的裙带关系。而中央华庭目前的物业机构,连个工商执照都没有,更别提是什么正规物业服务企业,就是开发商的闺女雇佣了几个人,连最基本的卫生保洁人员数量都不达标。竟然随意定价所谓的物业费用,随意加码征收业主电费。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试问孟州市住建局的领导们,目前中央华庭的物业机构是否是正规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按照最低等级的三级物业企业标准: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请问住建局的领导们,这个机构是否具备?如果不具备为何不予行政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不说这个机构是不是正规物业企业,收费全靠一张嘴,大户1000,小户600,连一纸合同也没有,谁敢把钱交给你?物业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像这种皮包公司有吗?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像这种皮包公司懂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而现在大冬天,这种非法机构竟然要求住户不交所谓的物业费就不充电费!不仅不懂法,而且不通人情,像这种非法机构业主们怎么会给你交钱?怎么会信任你?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强烈恳请住建局和会昌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律职责,指导中央华庭业主尽快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作为无主楼院直接交由会昌办事处龙湾居委会代管。同时严查并取缔现有非法物业机构!
发表于 2024-1-5 08: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将您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
发表于 2024-1-9 17: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现将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答复公布如下:
经调查,中央华庭小区目前无物业服务,由开发商安排人员对小区电费、卫生费等问题进行管理。因收费不合理、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小区业主与管理方矛盾频发,不可调和。小区业主曾向我处反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但按照《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流程复杂,且开发商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未再进行下去。
再次收到业主反映问题后,我处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分包领导在1月5日和1月8日与业主代表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认真听取了业主的需求和疑虑。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处决定近期组织住建部门、居委会及业主代表召开协调会,重点讨论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事宜。同时,我们将与住建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共同推进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顺利成立,一旦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我们将积极协调其接手小区的管理工作,以便彻底解决长期困扰小区的矛盾和问题,为业主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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