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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恳请物价部门严查中央华庭乱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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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4 18: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央华庭物业机构不仅随意定价征收住户电费,而且按照每次充值金额的10%比例加价,美其名曰为了公共区域用电。现在竟然通过限额充电来胁迫住户缴纳不合理的物业费,凡是没交物业费的住户每次只给充电20元,故意刁难戏耍住户。经咨询电力机构,说小区用电所使用的变压器是开发商自行购买的,虽然经过了电业局的验收,但并不属于电业局的变压器,因此无法使用电业局的数字电表进行抄表到户。关于乱收费让向物价部门反映。经查有关法律法规,现恳请物价部门对中央华庭物业机构随意乱收电费进行行政处罚。有关法律依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根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24-1-5 08: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将您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
发表于 2024-1-10 14: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现将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公布如下:经调查,孟州市源农置业有限公司主体经营范围有物业管理业务,负责中央华庭小区的物业管理,群众反映的按照每次充值电费金额的10%比例加价情况属实。我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找到源农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收取电费的行师傅,对收取电费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发现存在有收取充卡电费加收10%费用的情况,经了解加收的10%是用于小区公共用电设施:包含电梯、公共照明、监控、二次供水用电等。该小区从2023年至今没有收取物业费,也没有其他公共收益等收入。计划从2024年开始不再收取此费用,准备协商收取物业费。
根据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文件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均不得以电费形式向终端用户分摊。”该小区在没有收取物业费的情况下,收取公摊照明、电梯、监控等电费,我局认为不属于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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