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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病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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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3 08: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院开的诊断证明是否可以当作病假条?
发表于 2024-7-29 18: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具体请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咨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对工资待遇的影响,根据豫人社薪 〔2014〕6号,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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