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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举报博爱县水利局失职、渎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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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 10: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丹河石佛滩段桥南侧,2021.12有人非法挖沙,2022.5致使沁阳一年轻人溺亡,2024.8.3张小军在同一地点溺亡,博爱县水利局作为河道的管理单位,按照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当地镇政府利用相关水域打造精品旅游路线应符合安全的要求,博爱县水利局没有进行监管,非法挖沙所致深坑无任何警示标识,至今否认非法挖沙所致深坑,一口咬定人山人海的景点是自然河道不用负责!博爱县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赵律师认为溺亡地方是公共场所化的河道。博爱县水利局有责任、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博爱县水利局与当地镇政府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对张小军的溺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可得出公共场所的必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公共性,即此类场所是向不特定人群提供服务的,提供的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二是此类场所通常具有管理者;另公共场所的特点是对公众开放的,有足够的空间可供不特定人群随时自由出入、停留和使用。溺亡地点完全符合公共场所的定义,博爱县水利局应该加强监管、防范危险,而不能罔顾事实、信口雌黄,巧言令色,无法无天!

作为博爱县水利局的上级单位,焦作市水利局应该负起监管的职责,督促,勒令博爱县水利局改正错误,还张小军一公道!

请领导认真回应受害者家属的诉求
 楼主| 发表于 2024-9-3 08:56:05
1.对于张小军溺亡地,博爱县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赵律师认为是公共场所化的河道,博爱县水利局怎么解释不属于其安全保障范围?
2.同样,博爱县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赵律师认为博爱县水利局作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应该对张小军的溺亡负责,而且责任大于当地镇政府。
3.博爱县水利局说当地镇政府的赔偿是在包括博爱县水利局等政府部门、领导的共同决议下完成的,那么作为博爱县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赵律师跟我们受害者家属所讲的“公共场所化的河道、博爱县水利局是共同侵权责任人”能不能代表博爱县人民政府等决策机关及领导的意见?
4.作为政府机关难道就是靠蒙骗群众尸位素餐吗?

发表于 2024-9-13 08: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关于您的诉求,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发表于 2024-9-15 17: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这么多年却没有找到一套行之有效兼顾娱乐休闲、经济、环保、水利、安全与一体的生态经济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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