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查看: 1205|回复: 2

[已办结] 农村建房?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0-25 09: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庄镇在张弓铺有一个新市镇项目,设计初衷很好,村民也很拥护,这么多年了,一直没有动静,附近刘庄、周庄的村民现在多数开始翻建新房,原来镇里还有一个标准,尤其是人民路两边拆了好多建筑,现在好像不怎么管了,对有权有势的就闭上眼。。。。。。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
1新市镇何时能重新动工?附近村民敢不敢建房?下一步有没有新的规划?。。。。。
2该镇的建房标准是什么?地基水平、房檐高度、建筑面积超标等,希望公布一下有关文件。。。
3户口不在村里的离退休人员或外来人员等能否买房建房。。。?
4超标准建房,包括建筑面积、地基水平、檐高等如何处罚处理。。。?
5.。。。。。。。
恳求能查一下违章建筑及背后违法人员,有所作为。
发表于 2024-10-25 10: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相关部门。
发表于 2024-10-30 08: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现将周庄镇的答复公布如下:
1.新市镇项目正在积极与开发公司对接,持续推动各类问题解决,争取早日开工。附近村民如有意愿建房,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报镇政府审批。
2.关于建房标准,2021年省政府出台了管理办法,具体请查阅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
3.按照《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有关规定,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网友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疑问,可向镇政府(7711217)咨询或举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焦作市人民政府政府在线 ( 豫ICP备05003367号 )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0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01

GMT+8, 2025-4-6 05:47 , Processed in 2.056356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