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政府工作人员:
首先感谢贵单位对我此前反映问题的及时回应。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相关安全隐患作进一步补充说明:
一、建筑消防规范合规性存疑
根据上文的描述,楼房周围的围墙使楼梯出口侧道路所在空间形成长条形的袋装空间,最南端楼梯口距离最北端狭长道路出口的长度约50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6号楼开发时(1998年)所执行的建筑设计标准)第5.3.8条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要求,对于“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安全疏散距离为“15-22 m”。可见该建筑目前不满足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存在严重风险。
根据GBJ16-87第5.3.14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可以看出也不满足疏散道路的宽度要求,存在严重隐患。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旧规范中并未考虑到日益增长的电动车使用需求以及电动车着火所诱发的火灾爆炸等风险,因此当时对消防车道的规定并不全面。而在新版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实施,为强制性规范)中,则对消防通道有了新的要求,其中,第3.4.1条“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第3.4.3条中表示“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目前,以居民楼的长边为界,东侧为公交公司停车场,西侧为所反映的问题道路,因此,该居民楼的周围尚未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消防通道,如果发生消防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无论按照新标准还是老标准,该居民楼以及周边的建筑(主要指围墙)均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请问这栋居民楼是否通过了消防验收?
二、消防安全问题不只是“内部管理问题”,封锁安全通道的行为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后称《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可见,给安全通道(即上述问题中的铁门)上锁的行为涉嫌违法《消防法》。
另外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可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由此可见,公交公司拒绝开通铁门的这一行为同样涉嫌违反《消防法》。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子条: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会被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在《消防法》的第五章中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问题的监督和检查责任。
综上所述,我所反映的“楼前道路过窄”以及“安全通道上锁”这两个问题均构成了切实的安全隐患,这些问题中可能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甚至存在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对本居民楼的住户以及周围的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潜在威胁。
三、重大事故警示与履职建议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并且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2024年2月23日,南京某小区因电动自行车着火导致15人死亡44人受伤的重大火灾事故。该事故的惨痛教训表明,基层消防安全监管疏漏将导致灾难性后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三管三必须”原则,恳请贵单位:
1. 立即组织多部门联合核查,确认该建筑消防验收合法性; 2.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3.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