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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关于公交家属院6号楼消防安全隐患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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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7 03: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政府工作人员:
首先感谢贵单位对我此前反映问题的及时回应。原帖《
》已被标记为“已办结”,不能回复,因此特开新帖进行回复。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相关安全隐患作进一步补充说明:
一、建筑消防规范合规性存疑。
根据上篇帖子的描述,我所反映的公交家属院6号楼的安全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楼房周围的围墙使楼梯出口侧道路所在空间形成长条形的袋装空间,最南端距离最北端出口的长度约50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6号楼开发时(1998年)所执行的建筑设计标准)第5.3.8条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要求,对于“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安全疏散距离为“15-22 m”。可见该建筑目前不满足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存在严重风险。
根据GBJ16-87第5.3.14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可以看出也不满足疏散道路的宽度要求,存在严重隐患。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旧规范中并未考虑到日益增长的电动车使用需求以及电动车着火所诱发的火灾爆炸等风险,因此当时对消防车道的规定并不全面。而在新版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实施,为强制性规范)中,则对消防通道有了新的要求,其中,第3.4.1条“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第3.4.3条中表示“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目前,以居民楼的长边为界,东侧为公交公司停车场,西侧为所反映的问题道路,因此,该居民楼的周围尚未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消防通道,如果发生消防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无论按照新标准还是老标准,该居民楼以及周边的建筑(主要指围墙)均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请问这栋居民楼是否通过了消防验收?
二、消防安全问题不只是“内部管理问题”,封锁安全通道的行为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后称《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可见,给安全通道(即上述问题中的铁门)上锁的行为涉嫌违法《消防法》。
另外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可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由此可见,公交公司拒绝开通铁门的这一行为同样涉嫌违反《消防法》。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子条: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会被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在《消防法》的第五章中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问题的监督和检查责任。
综上所述,我所反映的“楼前道路过窄”以及“安全通道上锁”这两个问题均构成了切实的安全隐患,这些问题中可能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甚至存在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对本居民楼的住户以及周围的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潜在威胁。
三、重大事故警示与履职建议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并且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例如,2024年2月23日,南京某小区因电动自行车着火导致15人死亡44人受伤的重大火灾事故。该事故的惨痛教训表明,基层消防安全监管疏漏将导致灾难性后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三管三必须”原则,恳请贵单位:
1. 立即组织多部门联合核查,确认该建筑消防验收合法性;
2.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3.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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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7 13: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说明2:
附件2为所反映问题区域的测绘图,从政府公示的文件中得到。附件1为在附件2的基础上标注的存在问题的道路,为图片中加粗的红色线条。从附件1中可以看出,红色线条内部区域呈袋状半封闭空间,被公交6号楼的外墙和周围围墙包围,仅最北端有一个窄小的出口,能够连接通往街道的道路。
根据附件2中的测绘信息,能够估算出公交6号楼各个楼梯口距离袋状空间出口的疏散距离,最远距离超过50m,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所反映的“上锁铁门”位于红色袋状空间的南侧,铁门的另一边为“焦作公交IC卡管理中心”。这个情况涉嫌违法《消防法》。
总的来说,所反映区域存在多处消防安全隐患,可能存在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问题,涉嫌违反《消防法》,亟需相关部门调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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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1 11: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shane,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解放区政府工作的关心!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焦北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解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焦北街道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同消防大队、社区、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网格员和楼院长等多方现场查看,根据公交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与社区工作人员和楼院长沟通,此围墙及楼院是1998年公交公司建造,建设该围墙是为了将居民区和厂区分离。2000年时,为了方便群众紧急就医,市领导现场查看,同公交公司、社区、楼院、养老院等多方协调后,在围墙处开设小门,专用于群众紧急就医等突发情况,不用于日常通行使用。在2021年老旧楼院改造时对小门进行了适当扩大。经现场查看和查阅资料,此楼院于1998年建造,属于老旧楼院,其设计存在的缺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下一步,社区将安排网格员、楼院长加强巡逻力度,提高巡逻频次,排查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再次感谢您对解放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5-2-11 14: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区政府工作人员:
您好!
感谢您的回复,但需要指出,您所回复的内容中回避了本次所反映的关键问题:
1. 消防通道/疏散道路不符合消防建筑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 封堵安全通道这一行为涉嫌违反《消防法》;
3. 根据《消防法》,政府不能对消防安全问题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在您的回复中,只强调上述问题为历史遗留问题,并未按照《消防法》履行监管职责。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需对消防隐患整改,历史问题不能豁免法律责任。

希望贵单位能够明确答复以下问题:
1. 公交6号楼楼下的疏散通道是否合规?
2. 公交6号楼几周边建筑物(只要指围墙)是否通过消防验收?
3. 是否存在“封堵安全通道”的问题?

若调查结果显示上述问题属实,贵单位需要按照《消防法》要求,责令公交6号楼的管理单位整改消防隐患;公示整改措施与时间表。
盼复!
发表于 2025-2-14 15: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shane,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解放区政府工作的关心!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焦北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解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下一步会与有关部门继续沟通问题的处理办法。街道、社区也将积极配合做好协调工作,并持续关注问题进展。再次感谢您对解放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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