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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普通农民的无奈:会昌办事处,别让我在调解申请中来回“跑断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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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1 13: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孟州市政府领导:

我是孟州市的一名普通农民戴玉照 ,文化水平有限,遇到宅基地纠纷后,满心以为会昌办事处能帮我解决问题,可实际遭遇却让我无比寒心。

我向会昌办事处李小裴反映宅基地纠纷,申请调解。他不仅没有耐心给我解释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区别,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天内先后指引我去四个不同地方咨询申请,让我在奔波中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一开始,孟州市人民政府综合部反馈让我向会昌办事处申请调解,我便依言而行。但李小裴却先是让我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之后又有不同说法,始终未给我一个明确且合理的答复。在沟通过程中,对于我渴望了解的事情缘由,他也不提前告知,让我无从准备资料。直到最后,才简单提了一句调解类型不同。

我只是个普通农民,对这些复杂的程序和概念本就不了解,李小裴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本应耐心指导、积极协助,可他却冷漠敷衍,将我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我解决纠纷的进程,更让我对政府部门的服务产生了质疑。

恳请相关部门能够严肃调查此事,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督促会昌办事处尽快解决我的宅基地纠纷问题,别让普通百姓在维护权益的路上如此艰难。
发表于 2025-3-11 16: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将您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25-3-12 10: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jzmz 发表于 2025-3-11 16:25
已将您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


在法治昌明的时代,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本应是行政部门履职的基本遵循,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坚固防线。但我在维护自家宅基地合法权益时,却深陷泥沼,村委会与会昌办事处的所作所为,实在令人失望。

我家宅基地莫名“消失”,我依法依规讨要说法、寻求解决方案,等来的却是问题不断发酵,维权之路愈发艰难。向会昌办事处求助,工作人员李小裴态度冷漠。约见时拒绝提前告知事由,调解申请答复前后矛盾,致使我在各部门间奔波无果,对群众诉求视若无睹。

面对质疑,村委会与会昌办事处拿不出任何合法程序手续,来解释宅基地变更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变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相关部门有责任向权益人提供合法手续,以证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可他们的沉默,不禁让人怀疑其处理事务的公正性。

令人气愤的是,他们一边肆意违法,对法定程序和群众权益置若罔闻;一边却大谈法律,妄图以法律之名压制我。这种知法犯法、公然践踏法治精神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让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大打折扣。在法治社会,任何行政行为都应接受法律的检验和群众的监督。村委会与会昌办事处作为基层治理的关键力量,本应以身作则,遵守法律,严格按程序办事,而不是无视法律尊严,敷衍塞责。

我只是一名普通公民,依法依规维权却举步维艰。真心希望相关部门重视此事,尽快出示合法手续,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公正的结果。也希望以此为契机,整顿基层治理,强化法治意识,让法治之光普照,让每位公民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安心生活。
发表于 2025-3-17 11: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现将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答复公布如下:
1.事实核实:写信人反映的问题,协议原件中明确有“作废”字样,秉承“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本人应当自证协议真实性。写信人应申请司法鉴定,用以认定协议的真实性。
2.写信人反映和申请的信件分批分次,会昌街道办事处均有答复。申请的信访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宅基地问题、行政调解。2025年3月10日涉及到写信人反映事项的分管班子成员4位,工作人员5位,会昌街道办事处采取“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到斗鸡台村委会对写信人进行了全面答复,避免写信人奔波。其反映的来回奔波得不到答复的问题不实。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处理建议:写信人反映的问题,真实性有待考证,且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由原孟县城关乡和原孟县土地局处置,档案未移交会昌街道办事处,2005年会昌街道办事处在机构改革后接管斗鸡台行政事务,原案件不在会昌的处理权限内,资料档案应向孟州市档案局申请查询。宅基地行政调解应向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上述答复在2025年3月10日已向写信人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25-3-17 21: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jzmz 发表于 2025-3-17 11:31
您好,现将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答复公布如下:
1.事实核实:写信人反映的问题,协议原件中明确有“作废” ...

会昌街道办事处,针对你们的回复,我有以下不同意见。

首先,关于协议真实性的举证问题。虽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村委会在1982年征用我家宅基地,其作为征用主体,理应保存并提供合法征用的相关资料。在之前沟通中,村委会无法提供合法征用证明,这本身就存在问题。街道办事处有责任督促村委会履行义务,而不是单纯要求我进行司法鉴定。毕竟,村委会不能提供合法征用证明这一事实,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对宅基地权益的主张,在此情况下,不应将举证责任全部压在我个人身上。

其次,关于办理情况。你们称已全面答复且避免我奔波,但实际上,我反映的宅基地纠纷核心问题,如村委会征用行为是否合法、能否归还宅基地等,均未得到实质性解决。这种答复仅仅是形式上的,并未真正处理问题,存在敷衍之嫌。

再者,对于资料查询问题。即便原资料不在街道办事处,你们作为辖区管理部门,也有协调和协助调查的职责。不能只是简单告知我去孟州市档案局查询,而应积极帮助联系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推动问题的调查处理,这是你们应尽的义务。

最后,关于宅基地纠纷处理责任。虽然涉及多个部门,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事务具有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权,在宅基地纠纷处理上具有主体责任。不能将责任完全推给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其他部门,而应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解决我的宅基地纠纷问题,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希望街道办事处能够正视这些问题,积极履行职责,真正解决我的宅基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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