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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9 1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听说单位领导离任都要进行离任审计,有这规定吗??
发表于 2005-9-22 15: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2003年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办、国办、审计署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焦作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该文第五条规定:“凡列入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轮换、免职、退休等以及企业在进行改制、该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由有干部管理监督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具体实施,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离任时,接受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可以不再进行离任审计;没有接受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如有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可以进行离任审计。

焦作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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