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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因民防工程致残却没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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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23: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王绳武,男,现年59岁,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李河西街人,学生时代为国家国防负重伤致残,几十年来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身体痛苦、精神痛苦、经济压力。
我负伤的具体情况如下:1970年前后,“中苏”两国关系非常紧张,加上美帝国主义的猖狂,毛主席向全国发出“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最高指示,全国人民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英明领导下,决不屈服苏美两个超级大国。那时我是焦作市耐火材料一厂学校的中学生,以满腔热血的爱国精神,参加了这场国家备战工程,昼夜不停,用的是镢头、羊镐、钢锹,手推铁斗车,上下坡度为45度,用电动绞车牵动手推铁斗车,我于1970年3月26日夜间11点30分接班,也就是夜间12点上班,提前半个小时接班,我于27日早晨6点30分,手推铁斗车向洞外送土,返回洞内由于绞车跑车脱钩,一场大险情发生了,当时洞两侧有几名同学,我保住他们没有受伤,自己却被铁斗车撞倒在地。经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一、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二、右顶骨粉碎性凹陷骨折;三、硬脑外血肿;四、脑挫裂伤;五、帽状筋膜下血肿;六、头皮裂伤。住院34天,出院时头部凹陷大坑5X8厘米,现骨窗7X8厘米,遗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外伤性癫痫,伤处疼痛,失学又生活费。当时该厂是军管单位,军代表任厂党委书记,他们让我当一名临时工,天天干活,当时我只有15岁,单位让我填报16岁,转为合同工。同年用2毫米厚的有机玻璃修补了颅骨,因颅脑伤重,伤处疼痛,昏迷抽风,癫痫经常发作,但我在上班时及生活方面没有任何照顾。
1972年冬天,我在上班操作机械时,摇背钻床手柄将我颅内修补物有机玻璃打烂,头部二次塌陷。但是耐一厂没有给予及时治疗和采取任何措施,但我在工作中始终努力,忍受伤处疼痛癫痫频发的情况下,没有停止上班,直到1994年退休。1996年伤势恶化,难以自理,进行手术时发现“颅内修补物有机玻璃碎成三块,右侧脑囊肿壁玻璃样变性及含铁血黄素沉着伴钙化,属外伤性改变“。手术后伤势没有好转,而颅内修补物碳纤维板下沉活动。2003年我百般请求耐一厂换补了颅骨,为钛网覆盖骨窗上,因伤处软化灶与脑粘连,癫痫频发伤处疼痛伴我终身。

早在1971年,与我同宿舍的景岗老师(分配来的大学生),对我十分同情,告诉我说,你是为国防建设受的伤,中央有文件,应该对你照顾,你去找找马村区,他们应该管,我几次去找马村区委员会,民政部门,他们都说不知道,后来景岗老师调走,李鸿祥老师与我同宿舍,我夜间昏迷抽风癫痫发作,常把他惊醒,但我还得坚持上班,后来耐一厂划归山阳区,焦作挂了信访局的牌子(在老市委西南角),我几次去找,他们让我找劳动局,找本单位。找劳动局他们说,我们劳动局只管在职职工,你是学生受的伤,我们管不了。我找焦作信访、法院、国防动员委员会、民政等都得不到解决。2005年中央民政部李学举部长的郭秘书指条路说:“你的情况我们看了,很同情,很真实,很应该解决,但应由焦作市政府给你解决,焦作政府给你解决不了,报河南省民政厅给你解决,河南省民政厅给你解决不了,报我们部里我们给你解决“。

根据国防《民用运力动员条列》(200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第391号公布)第三条: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补偿、抚恤的权利。第四十一条: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或个人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遭受人员伤亡的,其抚恤优待的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我是学生时代在国家安全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防备战负重伤致残(残情医学鉴定书为二等甲级),成了烂头烂脑,癫痫频发、伤处经常疼痛,至今已44年。这就是我身为学生,为国防负伤至今的情况。本人恭敬的请求,衷心的感谢领导为我解决补偿抚恤的问题。
发表于 2014-7-2 15: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财政部、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关于处理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伤亡事故的抚恤问题》中第二条规定:街道居民、公社社员、学生等人员参加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抚恤,按照“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暂行规定”由人民防空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楼主| 发表于 2014-7-6 12: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jzmzj 发表于 2014-7-2 15:14
您好!《财政部、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关于处理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伤亡事故的抚恤问题》中第二条 ...

谢谢回复!
那具体怎么办理呢?怎么找人防办来办这个事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7-6 12: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jzmzj 发表于 2014-7-2 15:14
您好!《财政部、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关于处理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伤亡事故的抚恤问题》中第二条 ...

谢谢回复!
那具体怎么找人防部门来办呢?
发表于 2014-7-9 15: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具体事宜请联系焦作市人防办。
发表于 2014-7-23 09: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事情,我们曾于2005年和2007年,分别向市政府、市信访局反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您的问题已由市信访局转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落实解决。
   有关政策规定
    1、财政部、全国人防办公室《关于处理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伤亡事故抚恤问题的批复》(1974年7月25)日第二条规定:“街道居民、公社社员、学生参加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抚恤,按照‘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暂行规定’由人民防空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2、原内务部、劳动部《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内优劳〔54〕字第229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民工因工负伤成残废者,应由工程单位按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抚恤。”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09: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没有结果呀。请查证!
 楼主| 发表于 2014-8-1 10: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领导百忙中抽空去家里 体验下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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