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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请温县一中给我们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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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20: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函
我单位为新乡市圣郎迪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在“温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学录播室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温政采【2016】238号”的采购项目参数公示中我单位于2016年12月21日在温县第一高级中学向采购单位的任先生递交了我公司的质疑函。
期间经多次打电话咨询,采购单位始终拖延不给回复且没有理由,一直到其学校放假的前一天,也就是2017年1月才18日通知我单位负责人领取回复函,1月19日下午3点在和采购单位负责人联系之后,到达温县第一高级中学领取回复函,但回复函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并非当天领取日期,在与采购单位多次沟通,希望其将日期改为正确的日期,但遭到采购单位拒绝且提供不了正当理由。我单位肯定不能接受此有疑问的回复函,在与当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后,得到的回复是项目尚在参数公示期,只要是在正式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回复质疑都没有问题。既如此,采购单位为什么执意于将回复函日期改为2016年12月28日,而不敢用当天的日期。
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如果中间没有什么猫腻,还请督促采购单位正常给我们回复,并追纠其行政不作为的不正之风,如果真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事情,请纪检部门严查,给我们一个公道。


投诉人:新乡市圣郎迪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613732880
日期:2017年01月26日


质 疑 函

致:温县第一高级中学
兹有贵方举行如下项目招标,我司提出质疑。
项目名称:温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学录播室采购项目
交易编号:温交易【2016】256号
采购编号:温政采【2016】238号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中,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
一、具体质疑事项如下:
1、供应商资质要求,与实际需求严重不符,涉嫌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2、评分标准严重的模糊、主观、随意性;
二、所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如下:
1、供应商资质要求,与实际需求严重不符,涉嫌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采购文件中 第一章:四、供应商资质要求中的第3项“投标人须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及音视频集成工程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
以上2项供应商资质要求均为建筑工程类项目所要求的资质,而此次招标采购为货物类招标,与实际要求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因此招标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设定的资格、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2、评分标准严重的模糊、主观、随意性;
采购文件中 第三章: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其中技术部分的“安装、调试、培训的方案和措施。方案和措施完整科学有效,优秀的,得 15分;方案措施一般的,得 10 分;方案措施存在明显缺陷或无方案无措施的不得分。”此处评分标准所占分值过高,且何为“方案和措施完整科学有效,优秀的”“方案措施一般的,”“方案措施存在明显缺陷”3个标准之间用什么区分,怎么界定?界限非常模糊,甚至不能界定,在评分的过程中会出现严重的主观性、随意性。

商务部分 荣誉 “投标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认证,OHSAS18001健康认证,信息系统集成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社会信用评估报告3A级的,以上每提供一份证书的得 2 分,满分得 12分。”其中出现了“信息系统集成叁级及以上资质”。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该项资质已经取消,但在招标文件中再次出现。
其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此项证书是生产厂家才会具有的,具有严重的排他性。
反观价格部分的评分在此次招标项目中所占分数比较小,在此我司怀疑代理机构的专业性,或者此加分项是否是为某些投标人利益,建议删除以上两项评分标准,并调整分值。




                             质 疑 人:新乡市圣郎迪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人:
                             电    话:18613732880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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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4 08: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光临财政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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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继续关注财政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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