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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举报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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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7 16: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举报长店村工贸街19号违法建设,用绿铁皮围起来封闭建设 ,门锁起来不让他人发觉,我于2024年2月17日再次发现违规建设(下面附着有违法建设照片)   我还会发2024年2月11日的施工场地照片 形成对比   以证明是否改变模样 和是否施工。 望您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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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8 09: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将您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24-2-18 22: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刘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与施工证的前提下私自建房。已为事实。 判决书并不等于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可以的话刘某完全可以依据判决书去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 和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在 未批先建 是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并不像孟州法院行政厅杨法官所说判决书就等于合法的用地手续和建房手续,和不变更土地登记就是对方合法拥有。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两个个体 互相监督 并不是司法机关干预政府职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第十四条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争议 是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并不是法院的职权范围之内,所以应当由孟州市人民政府处理。

合法的建房手续为1 政府所颁发的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  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 施工许可证等  为合法建设施工。总不能法院一句话,没有裁定 没有判决转让,就证明对方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这么的相关建房证件。 如果这样的话,对方完全可以拿着判决书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 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迄今为止为什么还没有办理, 在对方没有办理的前提下,对方施工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是否构成为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请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制止刘某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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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19 16: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我举报的问题为什么到现在仍旧没有结果 没有制止刘某的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24-2-21 17: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现将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公布如下:2023年5月,群众多次向我局反映长店村工贸街19号非法占地违规建设相关线索,我局工作人员曾多次到达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占地建设行为。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当事人刘某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8月14日下达了孟自然资罚字〔2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处罚内容,遂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3年12月25日,孟州市人民法院根据(2022)豫0883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豫08民终247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刘某与苏某合同纠纷一案相关判决“···将位于孟州市长店工贸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孟州市集用(02)字第213号地块内的房屋及厂房交付给原告刘某···”结合该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向我局提出了撤案意见及纠错意见,要求我局撤销孟自然资罚字〔2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2月26日,我局撤销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4〕1号)》“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及时向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移交”之规定,上述群众反映的相关情况应由河阳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因长店村工贸街19号位于河阳街道办事处属地管辖范围内,故上述建设行为应由属地河阳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等相应措施。2024年2月21日,我局已将该线索函告孟州市河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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