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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尊敬的领导,有一事咨询,盼望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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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22: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新区领导,您好,得知关于对51111工程医学生下基层医保的办理问题将在近期就要解决,我们这些在最基层医疗工作单位的职工打心里感谢新区领导,相信领导们会重视我们这个小小的问题,不会让我们这些耕耘在最基层最艰苦的青年人寒心的,一定会解决好我们办理医保的问题。可是,我们有两个事情不是太明白,想再次咨询下,希望能得到回复和解决。第一:我们这些职工,在区域划分之前,人事档案在各县的人才交流中心,划归到新区之后,我们这些51111职工的人事档案依然在各县的人才交流中心,并没有被提走,既然已经归新区管辖,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现在在各县的人事代理时间也已经到期,不知此问题会如何解决?第二:2011年,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豫卫发(2011)1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要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和省卫生厅等六部门转发的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豫卫发〔2010〕11号)精神,切实做好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涉及的编制工作。对乡镇卫生院无空缺编制或空缺岗位的,可在本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内进行调剂或通过设置特设岗位等形式,妥善安排录用的毕业生。”,不知新区领导在我们服务期限满之后,对于人事编制的问题,会如何进行妥善的解决?最后,祝愿新区的卫生事业蓬勃发展,相信在新区领导的关怀和关心下,我们这些为数不多的51111工作人员的问题会得到圆满的解决,我们愿意在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上奉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发表于 2013-7-3 12: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选拔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通知》(豫卫人〔2009〕25号)第四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豫办〔2009〕4号)规定,对选拔到中心卫生院以外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医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核定专项编制,工资由县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服务年限满6年者,保留其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身份和相应待遇。对选拔到中心卫生院以外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校医学院校全日制专科生,凡取得执业医师、药师、护士资格的,工资由县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实行岗位管理,人事部门给予备案,其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含直至退休者)与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规定,目前2009年参加河南省卫生厅“511工程”招录的工作人员,因服务年限尚未到期,现在暂时无法办理入编手续,待服务期满后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办理;对划入新区的“511工程”人员的社会保险办理事宜我区将督促有关单位尽快办理。
      网友所反映的特岗教师入编手续已经办理是依据《河南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简章》执行的。请有关“511工程”招录人员放心,新区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各位网友对有关区划调整人事工作如有疑问,请直接咨询新区组织人社局,咨询电话:3560011。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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