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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省公司2013年11月“清退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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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9 20: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殚精竭虑二十年,
换来了一张“不仁不义、无理无据、违法违纪”
的荒谬清退通知。

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省公司2013年11月“清退门”事件。


    2013年11月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省公司的一份“清退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紧急清退了将近千名员工,这些员工大都有三点相同:
    第一、工作年限达到15年以上,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
    第二、入职均在上世纪90年代或更早,多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他们兢兢业业、殚精竭虑把半生时光都奉献在了保险事业上。

    也许在别的地方,这样的人正是老板所期待企业所需要的,但是在这个自诩“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唯一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世界500强企业”的保险巨头眼里,现在的他们一文不值,因为他们是高中学历,因为他们都老了,因为他们干不动了,因为他们没有任何价值了。

    《劳动法》第四章第42条第5点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章第14条第1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四章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法》第七章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然而中国人寿这个国企却知法犯法,对我们这些被清退的老员工拿不出来任何一个正当理由,也没有给与我们任何赔偿。给我们的却是一次又一次的含糊其辞。
    当我们走投无路准备拿起法律手段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时候,公司的经理们领导们手忙脚乱了,改变他们以往逃避措施。让我们继续在公司工作,随便转岗到一个岗位让我们拿着微薄的薪资干着一些微不足道的杂事,以此来消磨我们的精力,为了就是让我们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好用不给与赔偿。

    当我们准备集体上访的时候,却威胁我们你们一旦上访,你们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直系亲属或者亲密朋友将立马停职。

    我们这些老员工鞍前马后的为中国人寿服务了一辈子,到最后换来的难道就应该是这样的“转岗”吗?这样的威胁吗?这样的逃避吗?这样的“安顿”吗?

    昔日,因为保险纠纷,我为了维护中国人寿名声尝尽苦头;今日,因为个人权益,我要将你送上法庭接受社会大众的解剖!

    现有一系列证据尚未公开,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为我们主持公道,我愿意公开所有证据。
发表于 2014-2-24 10: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zldj 于 2014-2-27 17:14 编辑

网友你好!
     如果你有相关证据可证明企业侵害到你的合法权益,你可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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