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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请上级领导为人民主持公道(转自市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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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16: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月21日下午7时左右,本人驾驶朋友的商务面包车(牌照为 豫H-AL758)前往前牛村华宇汽修部开车,在妻子名下登记的(豫HXW256)号维修车辆。当时负责的工作人员对本人说:等修车场老板来了再开车,由于修车厂老板一直没有到来,为此,本人就驾车准备返回。当驾车行驶到汽修厂门口时,有两人聚集30多人强行将本人驾驶的车辆扣押。并且,把车辆左侧的玻璃砸坏。将本人从车中拖出。强行将车辆开走。而且车上还有10000元现金也被抢走。又过了三天又被那些人又从汽修厂将妻子正在维修好的车辆从汽修厂强行开走(造成损坏,现在不清楚)由于本人与闹事人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为此,本人报警110,刚开始龙源派出所接警,他们告知说不属于管辖范围,移至谢旗营派出所,谢旗营派出所受理后。告知说此案系经济纠纷,可以给予调解,但是本人认为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派出所调查后,也没有查出经济纠纷,但是被抢夺走的车辆却不予解决,为了维护权利,本人多次前往派出所,公安局等部门反映,但始终无人处理。至今车辆已被私人扣押近1个月了,没有任何部门给予说法。特别是本人车辆内放有10000元现金,至今也没有人退还。作为公安机关,本人报案后一直不予处理。使人民财产受损,却置之不理,公安机关的职责在哪?怎样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我请求上级领导依法处理责任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14-2-28 08: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县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待有结果后回复。
发表于 2014-5-9 08: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经调查结果如下:
    一、当事人情况:
    谷丰卫,男,4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10823197111217912,家住武陟县龙源镇原庄村,联系方式:18539150598
    古来平,男,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10823196902126633,家住武陟县谢旗营镇前牛村,联系方式:13608499217
    二、信访人主要诉求
    希望要回被扣车辆、款物。
    三、接处警情况:
   2014年1月21日19时许,接武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在谢旗营镇前牛村高架桥西有人报案车辆被抢,现报案人在龙源派出所。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龙源派出所民警及报案人谷丰卫、扣车人古来平及古来平家人在现场,未见被抢车辆。随后民警对案件调查取证。
    四、查处情况:
    经调查,谷丰卫承包了龙源镇东马曲村华兴驾校二层楼房的工程,并雇佣古来平等人干工程粉刷工作,自2013年6月工程结束后,欠古来平等人八千余元工资一直未支付。2014年1月21日傍晚,古来平等工人在谢旗营镇前牛村高架桥西下坡处遇到正驾车的谷丰卫,将所驾面包车(豫HAL758)开走。车被开走后,谷丰卫与朋友扭送古来平之子古文涛至龙源派出所。1月23日下午古来平等人将谷丰卫在前牛村高架桥西下修理厂的轿车(豫HXW256)扣走。
    关于谷丰卫称被强行开走的面包车(豫HAL758)上有一万元现金的情况,办案民警于2014年1月21日晚询问谷丰卫,谷丰卫称当天下午在朝阳二街王西借给他的。随后民警用手机18339133262拨打13782699811联系上王西,电话中王西称一万余元现金是其妻子在龙源国际新城小区其家中给谷丰卫的。拨打该电话时有录音。因谷丰卫同王西所说的借钱地方、人物不一致,且王西一直通知不到,故车上放有一万元现金的事实不能认定。
    综上所述,2014年2月24日,县公安局对谷丰卫车辆被扣一事下达不予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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