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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噪声污染并非全归环保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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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6 09: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zhbj 于 2014-4-16 11:18 编辑

       广大网友们,一提到环境噪声污染,大家首先想到的是环保部门应该管理,其实按照我国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还有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现将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网友切身利益的法律规定列举如下: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发表于 2018-10-15 15: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噪声扰民惹人烦 投诉要找对部门

                     
(引自焦作日报2018年10月13日04版)
我们生活在一个声音的环境中,通过声音进行交谈、表达思想感情以及开展各种活动。但许多时候,有些声音也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危害。

  近日,家住金色领地小区的居民刘女士就被噪声困扰。距离她家小区不远处有一个在建小区,该小区连夜施工发出的噪声严重影响她和家人的休息。

  “每到夜深人静时,施工车辆进出工地,还有些机器发出‘轰隆隆’的声音,吵闹声让人无法入睡。”刘女士说,找工地交涉,施工方根本不予理睬。她希望施工方多考虑一些居民的生活。

  与刘女士一样被噪声困扰的还有张女士。张女士家住和平东街翡翠长堤小区。据张女士介绍,近半月的时间,每到深夜她就能听到一种“嗡嗡”的声响,这种声音虽然不是很尖锐,但却经常萦绕耳边,让她不能休息。她向小区物业反映问题,但物业工作人员却找不到声音源。张女士因多日无法休息,整个人的精神状态很不好,严重影响白天的工作。

  生活中遭遇噪声污染,市民该如何做?我市环保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说,法律规定的环境噪声,定义为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按照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的噪声标准值,白天等效噪声限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等效噪声限值白天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城市中交通干线两侧,白天噪声的等效噪声限值为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环境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说,《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在实际生活中,群众往往发现,噪声扰民问题,貌似很多部门都在管,但又不知到底是哪个部门管,常常感到投诉无门。在传统印象中,人们多认为只要是污染就该由环保局管,其实不然。根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焦作市委、市政府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对“大环保”的职责因地制宜进行进一步明确。

  简单来说,环保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废渣等污染问题进行管理。其主要特征是,举报投诉的对象是排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等。因此,工业噪声产生的污染举报是由环保部门负责查处。

  此外,群众比较关心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焦作市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应由城管部门进行监管。但由于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目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暂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场所娱乐集会活动、家庭装修、家庭室内娱乐活动等噪声污染及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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