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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给我等老百姓一个解释(转自市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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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0: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修武七贤镇左眼村村民司江海,14年8月2号,我儿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一辆皮卡车撞了,当时,孩子胳膊腿都有擦伤,没有救治,我儿子今年刚满13岁。等到孩子回家领着我们去现场的时候,《10分钟不到》。什么线索都没有了,我报警后,警察现场有录音录像,警察说尽可能查,当时孩子说不上什么车,《面包车,轿车》他不认得什么是皮卡。还不见牌照。这么些因素,不容易查出来。当时,警察说这应该算肇事逃逸,不留一点线索。后经我多方寻问,确定车主信息地址,后报警,几天以后扣车,驾驶人不扣押,驾照虽收,驾驶人还一直跑车,举报几次无果,一月了,事故科说,和孩子有交流不构成肇事逃逸。我不服,请说明把孩子撞伤车撞毁,没有给孩子就医,没有给修车,没有报警擅自离开现场,还没有流下联系方式,这样子跑了为什么能说不是逃逸
发表于 2014-9-23 18: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现将县公安局答复公布如下:
     2014年08月02日11时许,我局交警大队接局指挥中心指令:西涧村宏达石化加油站西100米处,一辆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肇事车逃逸,有人受伤,请速去处理。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取证。
    经调查:2014年08月02日11时许,司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乘载张某沿方庄村至西涧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乡宋某驾驶的豫HL5112(临时行驶号牌)皮卡车左转弯时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司某和电动车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电动车驾驶员司某称:“事故发生后,皮卡车上下来两个人,把电动车扶起来,并问我们俩有事没事,我们俩均称没事,只是胳膊被擦伤,然后我推着电动车和张项然离开事故现场”。张某称:“事故发生后,司机和副驾驶上的那个人从车上下来,把电动车扶起来,又给我们俩擦了擦伤,问我们有事没事,我们俩都说没事,然后对方的人说没事就走吧,我们俩骑着车就走了”。宋某称:事故发生后,我和姬某把电动车扶起来,并问他们俩孩子有事没事,那个孩子说没事,我说:“孩子你骑慢点吧,你骑那么快干什么呀”,说完他就骑着电动车带着另一个孩子走了。我把车停在路南侧加油车西边,开我自己的车回家了。
    事故发生后,司某父亲称宋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3014年9月4日,我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对双方肇事驾驶员及家属下达了修公交认字【2014】第20140802F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宋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操作规范3.10.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司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司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书下达后,司某父亲不同意修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做出的事故认定,交警大队事故科告知其三日内向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014年9月10日,宋某与司某父亲司江海来到事故科称,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双方肇事车辆不进行财产损失评估,并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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