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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西藏军人退休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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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4: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人社局领导:
     我岳父郭云发是孟州市电力公司干部,2014年10月到达退休年龄,档案已转交至孟州市人社局。其中涉及到岳父在西藏军区1974年11月至1988年8月服役(档案中有),按照劳动人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劳人险〔198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10%。这个文件中提高退休费的规定经孟州市人社局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请示焦作市企业养老保险后,认为不实用于企业养老保险人员,而2014年9月孟州市中医院一名退休人员(同期战友)享受此待遇。焦作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解释说:事业人员可以享受是孟州市人社局批的,企业人员不适用此规定。   劳动人事部的文件没有说企业人员不适用此规定,为何焦作人社局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认定不适用?经过在网上查询:重庆地区企业人员可以享受此待遇!(这里不让发网页连接,但是我这里保存有,贵局也可以查询)

          岳父在西藏待了14年,为国戍边14年,不管如何,请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有劳动人事部文件不适用的依据,请明示!回复电话:13839125891。
        

发表于 2014-11-4 20: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太吓人了,在中国冒出个西藏军。看了才明白是在西藏当的解放军。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0 13: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然没有回复!!!
发表于 2014-11-11 15: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就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又再次咨询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答复如下: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劳人险〔1982〕32号)文件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标准等政策适用的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算退休费的情况,我省企业职工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后,养老金标准高低与社会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工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不再使用“老办法”计算养老金,也就说退休费标准与档案工资不再联系,因此不再有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情况。而事业单位仍实行按照档案工资一定比例计算退休费的办法,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
2、您在帖子中反映重庆市的做法,我们也在网上找了找,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期在高海拔地区工作服役的人员退休有关待遇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74号 )第二条规定,“职工退休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算退休待遇的,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服役)累计满10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工作(服役)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也就是说提高退休费标准适用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算退休待遇的情况。
最后,感谢您对人社部门工作的关心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16: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了!谢谢你们的解释!非常详细!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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