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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请有关部门取缔华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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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09: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恳请有关部门取缔华公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华公馆小区的所谓业主委员当初成立时完全是在小区业主不知内情的情况下签字产生的。所谓的业主委员会实则完全是一小部分人打着为小区住户谋利益的幌子为自己谋私利的组织。整日无事生非,挑拨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严重影响了小区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经常在小区门口张贴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严重影响小区环境,和美丽县城建设美丽家园建设背道而驰。希望有关部门能切实采取措施,彻底制止华公馆业主委员会的丑陋行为,还小区业主一个和谐优美的环境。
发表于 2014-11-21 17: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现将县房管中心答复公布如下:
    业主委员会是通过业主大会由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选举产生的,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和《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要求召开业主大会,撤销业主委员会的资格,受害的业主也可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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