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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恳请有关部门落实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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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6: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华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某些人的胡作非为(非法敛财,少交物业费空调费、投用中央空调,私自改低房款偷税漏税、参与殴打物业工作人员等),小区住户100多家联合签名强烈要求解散现在的业主委员会,并将申请书和业主签名表一同交到了房管局有关部门。同时也以书面形式通知到了现在的业主委员会。这一切都是按房管局有关科室的有关要求来办的。当时房管局承诺我们业主只要签名达到现有住户的20%以上,就可以根据有关章程在15天后按程序解散现有的业主委员会。小区现有住户200家左右,仅在小范围、短时间内,签名要求解散业主委员会的就已达到了100多家。为什么我们送交房管局解散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已经长达20天了,却看不到任何处理结果。打电话询问他们,却变成了另一番托词。国家职能部门怎能言而无信?难道还要纵容这一伙人继续在小区为非作歹吗? 纵容她们及家人整天继续在小区对过往行人骂骂咧咧进行人身侮辱吗? 纵容他们继续破坏我们小区的生活和居住坏境吗?当初不深入调查民意选出这样祸害小区业主的业主委员会,难道还不应该赶快按相关程序,按广大业主的强烈呼声尽快取缔吗?  恳请有关部门抓紧时间彻查此事!肃清小区害群之马。不然,有业主委员会存在一天,对小区住户就是祸害一天!

发表于 2015-1-5 17: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我们将尽快公布办理结果。
发表于 2015-1-9 18: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您好,现将县房管中心答复公布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之规定,贵小区业主大会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我中心也已通知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但业主委员会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为此,我中心与城镇办为了公平、公正地了解和解决小区出现的问题,于元月六日开始对小区业主进行入户调查,并于元月八日上午将调查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张贴在小区门口。
发表于 2015-1-9 18: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房管局张贴的加盖公章的调查结果,当晚就被业委会的人撕掉。如此公然挑衅政府的行为,你们还不立刻取缔业委会?
发表于 2015-1-9 18: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jzxw 发表于 2015-1-9 18:05
回复:
      您好,现将县房管中心答复公布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业主大会 ...

调查结果当晚就被业委会撕掉,公然挑衅政府行为。
发表于 2015-1-9 20: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加盖公章的公告当晚就被业委会的人撕掉。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取缔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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