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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抚恤金问题 (转自市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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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5: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请问焦作师专属于什么类型及性质的单位?我家老人于今年10月份去世,我们领取了20个月基本工资和五千元埋葬费。老人生前为正县级退休干部,平时的住院和重症慢性病报销都是按照公务员标准,但是在领取抚恤金时却没有这样公平。当时询问焦作师专人事处的一位负责人,回答是师专为事业单位,不是机关,不能按照公务员的待遇对待,我们拿着复印的【民发(2011)192】号文件让他看,人家又说我们只按照学校的标准执行。按照文件精神,老人应当领取40个月的基本工资和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及埋葬费,我想通过你们这个平台过问一下,焦作师专为什么不执行文件,请给与解决,谢谢。
发表于 2015-1-15 15: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1年11月15日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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