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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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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20: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县所有医保就属居民医保最无奈,待遇还最低,什么时候能拿着居民医保证直接到市医院(1,  2,   3   ,。。。)就医(我县医院看不了的病症),不用在去医院和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手续真啰嗦脸还真难看,领导不在还批不了字。。。。。。。。。什么时候  什么时候   什么时候    为人民服务是务实还是口号??????
发表于 2015-3-16 16: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我们将尽快公布办理结果。
发表于 2015-3-18 11: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您好,现将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答复公布如下:
      1、根据《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2008】8号)、《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暂行办法》(焦劳社【2008】8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患病时,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应由本县二级甲等医院经治医师填写《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医院医保办盖章,报医疗保险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转院,但需在7天内补办转院手续。为方便我县参保人员到焦作市就医,从2012年起,我局将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解放军91医院纳入我县医保直接结算定点医院,我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到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解放军91医院就医时,可持医保手册到县医保中心直接办理手续。
      2、根据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焦人社【2011】130号)、《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焦人社【2012】126号)文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
      3、针对网民反映服务态度问题,我们已召开医保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会议,通报了网民投诉的情况,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要求大家严格落实好窗口单位作风建设“五化服务”标准,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坚决杜绝“四难”现象,力争让社会各界满意,让广大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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