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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修武茱萸峰至凤凰岭人行步道改造工程人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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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09: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投标单位,我们单位投了一个项目修武县茱萸峰至凤凰岭人形步道,这个项目明显有人操作,这个项目是2015年12月7日在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的公告,但是要求业绩400万以上,我们公司完全符合要求我们公司报了明,后来这个项目火,报名的比较多,在报名的最后一天交易中心网站上突然出了个变更通知,要求业绩2000万以上,一个400万的业绩突然变更要求2000万,是明显的不合理的,而且在发公告的时候明明都已经拟定好的东西,大家都报过名了,突然在最后一天改了,让我们已经报过名的怎么办,这都是非常明显的人为操作,我给代理公司公司打电话,代理公司说是业主(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意思,给修武县交易中心打电话,他们也说是业主的意思,他们都是为业主服务的,投诉无门,没有办法给监督部门修武县招标办打电话,招标办说他们管不住这个,给修武云台山风景区管理局纪委打电话前天五点打电话说下班了没有人了,第二天打电话说自己是小兵管不了 要像领导反映,反映了两天今天说让我来个书面质疑送去代理公司,代理公司说自己天天很忙,到下周才可以处理这个事情,30号就要开标了,现在社会都是公开公正公平,各个部门都在互相推脱,各个部门都不作为,这么明显的人为操作难道都没有人管了吗,现在的政府部门都不为人民服务了吗,现在都敢这么明目张胆的人为操作了吗,这几天打电话都快打爆了也没有人来管理这个事情,望领导核查
发表于 2015-12-21 10: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我们将尽快公布办理结果。
发表于 2015-12-21 17: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您好,现将云台山景区管理局答复公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12月7日,变更公告发布的时间为12月10日,开标时间为12月30日,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招标人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招标文件的。
      云台山正处于转型升级的高速发展阶段,茱萸峰至凤凰岭人行步道改造工程是云台山重点项目之一,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施工环境较为特殊,环境保护要求非常严格。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着对工程高度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根据《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我们于2015.12.10日通过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茱萸峰至凤凰岭人行步道改造工程建设施工变更公告》,现就其中部分变更内容做出解释。
      变更内容1:3.1要求施工单位自2012年12月1日以来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类似公路或市政工程业绩不少于1个。
      解释回复1:本项目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施工环境特殊,施工难度高,环保要求严,对于施工单位的技术条件和业绩要求相对较高,故在变更通知中提高了施工单位的业绩要求。
      变更内容2: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两年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解释回复2:鉴于茱萸峰至凤凰岭地段地质条件复杂,季节温差大,步道质量缺陷的时效性长,质保要求高等综合因素,故在变更公告中对工程质保期和付款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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