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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规划局作为、不作为还是乱作为?(转自市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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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11: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原因:

楼下邻居在车库上加盖了房子,房顶直接盖到了我的餐厅、厨房的窗下,谁都能更安全进到我家了,装修好的车库顶也漏水了!

地点:新区规划执法大队楼后中华新天地电业局小区


维权经历:

在经历了将近一年的协调之后,物业表示对业主的违法行为执法手段,结束了我在基层单位的维权行为。

2014年9月28号,雨,我被新区规划局(9个月后知道是彭局长)指导到了新区规划执法大队,发现违建位置就在执法大队的屋后6米的直线距离(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实名登记举报信息之后,我几乎保持两周去一次执法大队询问事情进展情况,在这半年之中,王队长一直在请示领导(孔局长),6个月里我去了执法大队14次。

2015年3月10(周二)日我再次到规划执法大队,被暗示执法大队仅是配合领导行动没有执法权(事实上市规划局、市法制办都承认新区没有执法权)。我把事情反映到了市规划局,办公室没准备接待,指导我到市执法大队或者是市“双违办”!改变诉求,举报新区规划局不作为!于是把我安排到“法制室”,孙科长不在,办事员做了了解,说要等汇报给科长!

3月11日(周三),新区执法大队王队长询问到市局的经过。我再次来到市规划局,笑侃做了信访登记。

3月14日(周五)下午孙科长告知已经把事情通知到了新区规划局。

3月18号(周三、大约),新区规划执法大队,做了询问笔录。至此才知道,之前的6个月,其实他们什么正规手续都没走。

3月20号(周五), 新区王队长带着一个队员到我单位开始商谈。

3月23日(周一)新区王队长要我该事的处理意见!谈话中,才知道是市局催他们给处理意见!约定周三同新区规划局、执法大队三方谈举报的事件。

3月25号傍晚,见到了彭局长,就是当初指导我到执法大队的规划局人员!整个过程像作问询笔录,至此我才知道,此周他们第一次约见被举报人,他们感觉被举报人态度非常诚恳!本人要求消除“安全隐患”,规划局不认可此语,收场!

中间无事!

4月7号(周二),执法大队打电话,约在4月8号(周三)到执法大队谈事情。8号市局要求我们去沁阳开会,会议开始之后,借机出来开车往回赶,9:00左右车到博爱,执法大队电话询问何时间到达,告知9:30。通知说10:00他们要出去执行任务,叫我下午上班再来!

下午我接了朋友,2:35车到执法大队门口,通知我,领导执行任务没回来,改天再约。

一天放了我们两次鸽子!

4月14号,执法大队约15号谈事情,学校安排我去郑州学习,未谈!

4月21日下午5点左右,执法大队约22号谈事情,当时较忙,需约朋友常哥,没定。王队长连打几个电话催着叫敲定时间。

常哥10:00要出庭,回复安排在下午;执法大队说下午要参加消防演练!只好时间约在8:30到9:30,我电话通知常哥。不到5分钟,任队长电话消防演练取消,要把时间换到下午,且邀请领导参加!

告知其困难,任队答按原时间进行,有变再通知,一夜无话!

4月22日8点20时,我和常哥到执法大队,王队长安排人员接待我们,直至9:30我们撤退,他们谁都没露面!

小民也真开了眼界了!

                                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以上为5月12号去市规划局时,给规划局孙科长的“事情经过说明”,孙科长当时在“李局长”办公室,很热情的告诉我:“新区下达了《拆除通知书》”,当我告知其时间期限已到时,她回答—我们还有至少一个月的延迟期限。

6月10号,2个月的办案期限+1个月的延期已到,我去了规划局,索要处理结果,现场现办理,临近下班,没有公章,我签了字之后离去。第二天我去了市信访办,告知我是越级上访(我看了这个说法,我晕菜了)!

7月7号左右我又去规划局拿了回执单。再去信访局,管规划的接待人这次没说我越级上访,而是把我推给了行政复议部门,而行政复议人员建议我去市法制办。

7月27号,我先去市规划局索要《拆除告知书》未果,孙主任让翻拍了照片,期间我明确告知其部门不作为,时间违限问题。随后去了市法制办410,而后安排到了408,接待人电话通知孙科长督办,顺便说别让我“乱告”!

以上为我的经历流水!



几点疑问:

1、一个在直线距离不到6米的违章建筑(局执法大队自己讲已经拆除一次了),堂而皇之的盖了起来,贴了瓷片,装修好了。执法大队不作为,作为,还是乱作为?

2、新区规划执法大队在本人实名举报6个月的时间里,既没有说受理也没有说不受理,本人多次要求给出书面回答,一直没有结果!(本人有多次谈话录音)执法大队作为了还是不作为?

3、《拆除告知书》期限只有三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的期限无论是有执法权还是没有执法权,满足这个这个期限的时间都是绰绰有余,据此判断对我的回复都不是专业的,是不作为、作为、还是乱作为?

来源: [url=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97624]规划局作为、不作为还是乱作为?(转自市长信箱)[/url]
发表于 2015-12-31 10: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8月份的原贴,什么原因删除了呢?
发表于 2016-1-5 17: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已经领导批示,正在处理之中。
发表于 2016-4-21 13: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仍未解决,转纪工委一月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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