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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能不能帮我讨回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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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08: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焦作政府在线、焦作劳动保障局:我是2015年9月份在焦作人才网投递的应聘简历,10月份被焦作市建鑫砼业通知面试后上岗,在工作第11天后听在该公司老员工议论说本公司开工资不正常,有的押好几个月甚至半年不开资,听到这个消息后我便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请假说有事可能来不了,在请假第七天后正式向该单位办公室主任提出辞职。到目前为止,我在该单位工作11天的工资507.6元未结算。(工资1200元/月工作天数26天*11天实际工作天数=507.6元。),根据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所以请有关部门给予帮助,责令该单位及时支付我相应工资。同时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根据该单位基本工资为1200元,与焦作市(一类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不符,因此要求补足差额400元。按照工资1600元/月工作天数26天*实际工作天数11天=676.9元。因此请有关部门帮我讨回工资。(类似情况该网站的回复是让自己联系,我想如果自己能联系解决的话就没必要在这里投诉了)该公司电话:0391-3680317 地址:焦作新区中原路与神州路交叉口  负责人电话;13253861828 闫春琴
 楼主| 发表于 2016-1-5 14: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政府网给予的帮助,今天该公司负责人给我电话进行了联系,说明可以给我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是按照公司规定工资1200元/月工作天数27天*11天实际工作天数=488元支付的,违背了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根据该单位基本工资为1200元,与焦作市(一类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不符,因此要求补足差额400元。按照工资1600元/月工作天数26天*实际工作天数11天=676.9元。所以还请贵网给予协调。责令该公司按照劳动法第85条标准执行。
发表于 2016-1-5 15: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你说的情况我们已获悉。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协调贵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你的工资。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6-1-6 14: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部门给予的帮助,我反应的问题已经解决,用人单位将工资已支付到位。谢谢
发表于 2016-1-20 10: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肯定,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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