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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博爱低标准医保卡和焦作低标卡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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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15: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博爱县人才中心人事代理办的低标准(每月178.74元)的医疗保险(高标准为297.90元/月),医保卡每月返60多块钱。我的医保关系迁到焦作之后(焦作低标准为162.19元/月,4.9%;高标准为297.9元/月,9%)是否还会继续返钱?希望予以详细、权威的解答。
发表于 2016-3-17 15: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按照政策规定,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根据焦作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10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以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9%(162.19元/月)或9%(297.90元/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缴费方式,工资收入低于焦作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基数;高于焦作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基数。2015年07月至2016年06月我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986元/月,缴费标准为178.74元/月。
按4.9%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按9%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单位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划账比例统一按在职人员45岁以下3.1%、45岁以上3.5%划拨,退休人员按3.7%的比例划拨。
因此,您的医疗保险关系从博爱转入焦作后,若您选择按9%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卡上就会继续返钱。
    如果您仍有疑问,可以拨打焦作市医保中心基础科电话:8826863,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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