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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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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16: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于2016年5月13日通过焦作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已经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期限,到现在未收到是否公开的答复,请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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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0: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请方便留一下电话,或者直接与我们联系2118911!
 楼主| 发表于 2016-6-8 16: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15093737293,其实我在通过贵局网站申请公开时已经按照要求留下我的联系方式了。
发表于 2016-6-12 07: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放假期间暂时没有看到你的留言,今天会有工作人员与你联系!感谢对人社工作的支持与关心!
发表于 2016-6-12 14: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根据你的问题回复如下:1、必须使用社保机构指定内容格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实际工作中,因部分企业单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载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方便大家社保机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格式。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必须加盖企业行政公章,不能加盖劳动合同专用章的依据;行政公章又称法人章,或行政章,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是签订合同时专用的,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不能代替公章。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文件必须送达员工本人这一要求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依法送达视为无效。
4、如无法当面送达,必须邮寄、报纸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楼主| 发表于 2016-9-9 09: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焦人社 发表于 2016-6-12 14:36
网友你好!
    根据你的问题回复如下:1、必须使用社保机构指定内容格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依 ...

  一、请贵局法制部门搞清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区别
    1、《证明》是在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之后才出现的,为的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何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通知书》是作为一种通知方式存在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履行告知义务的一种方式,《通知》的送法,才标志着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不可不查。
    2、贵局援引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是国务院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规定,并不是对《通知书》规定。因此,《通知书》只要具备民法意义上的意思表达即可,只要《通知书》清楚明确的表达了做出方的意思即可。
    二、如贵局所言,贵局制作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只是建议性的,并不是强制性的,为什么贵局社保部门工作人员非要企业出具该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对企业自行制作的文本不予承认?贵局工作人员是否过于任性?
    三、法无禁止即自由,贵局的做法是否侵害了公民的私权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潮中,建议贵局加强法律学习,真正依据权力清单依法行政,切实为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建设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16-9-9 09: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焦人社 发表于 2016-6-12 14:36
网友你好!
    根据你的问题回复如下:1、必须使用社保机构指定内容格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依 ...

贵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是对法院的要求,并非对私主体的要求,用这些发条约束私主体,不觉得牵强附会吗?行政部门尚不知法,普通公民何谈懂法,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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