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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关于未满试用期辞职工资减半的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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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16: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人:刘**,女,39岁,联系电话:13782713754
  被投诉人:焦作中豪韵达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处所:解放区映湖路(锦祥花园南门),联系电话:3299358
  事实和请求:投诉人于2016年6月15日下午应聘至被投诉人处做客服工作。负责面试的客服经理称:试用期一个月,月资1500元,
公休4天。投诉人于6月25日上午工作时因移动大件货物扭伤腰部,于26日上午提出辞职,客服经理说辞职可以,但工资得等到7月15日才能支付。等到了7月17日我打电话讨要工资时,财务人员称:我未干满一个月,2016年6月15日下午至6月25日,期间休息一天,共计工作9.5天。8.5天有师傅带领工作工资减半25元/天,1天为独立工作工资50元/天,共计支付工资262.5元。
  投诉人不知道工作期间腰部扭伤能不能视为工伤,工作期间休息的1天能不能视为公休,以上情况不予追究,只要求被投诉人将8.5天按试用期(1500元/月÷30天=50元/天)的工资剩余部分支付于我即可。

                                      2016年7月23日
发表于 2016-8-15 08: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根据你说描述的情况,请您联系劳动监察支队399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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