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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职称晋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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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23: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焦作市人社局在2015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农村学校任教;对不符合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科研有关条款要求的人员2015、2016年度继续进行过渡,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不具备素质教育、课程改革及教科研要求的人员,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80%以内;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下一级的综合表彰可参照上一级的单项表彰、师德表彰可参照同级别的单项表彰予以认可。这些条款在2016年职称晋升中是否实用?
 楼主| 发表于 2016-8-24 12: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条款是不是依然有效,仍然适用?
发表于 2016-8-24 16: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以上规定2016年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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