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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今天去国税局办理买车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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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6 12: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我发票上面明明是55000买的车,为什么到这交税就得按63000交?
发表于 2017-4-6 15: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
发表于 2017-4-10 15: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现将县国税局答复公布如下:
      我局在接到咨询投诉后,高度重视,迅速交办相关科室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政策和征收依据解释如下:
      1、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3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2、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依据车购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虽然纳税人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55000元,但征收系统内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63000元,该纳税人又无正当理由,因此我局以最低计税价格63000元征收了该纳税人的车辆购置税。
      注释:“正当理由”是指购买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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