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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城镇居民报销事宜第二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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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8 17: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城镇居民,户口是沁阳市的,今年四月份在焦作市91医院住院,在医院花了共5550.47元的费用。这已经是我今年的第三次住院,三月份在沁阳市住院两次。去91医院时我开有沁阳市人社局的介绍信。
      在91医院结算时,医保结算单显示费用情况为:
      在焦作市91医院的起付线是200元,自费项目160.42元,乙类自理1317.95元,按比例自付1041.63元,请问:我能报销多少?医院给我分段报销:3000元以内按照60%报销,总费用减去起付线、自费项目、乙类自理和3000元后的余额按照70%报销,一共是一千多元按照70%报销,这与你们跟我说的花费总额减去起付线、自费项目和乙类自理如果超过3000元就全部按照70%报销相矛盾,请问:91医院的算法对还是你们的算法对?
     91医院的算法与你们昨天给我的回复相矛盾的。
发表于 2017-4-19 08: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文件中写到800-3000元为60%,3000元以上为70%,我们理解有误,经过与医保窗口核实确实是按分段比例报销的。给您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请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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