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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人防工程里能不能建配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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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10: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武陟县木栾大道御景苑小区的业主。我小区唯一的地下停车场除了建停车位,开发商又建了上百间配套房,这是否占用了人防工程,是否合法?县人防办只答复了停车位可出租,但始终没有明确答复人防工程里建配套房是否违法。关于在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里建立这么多配套房的问题,请市人防办的领导明示,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8-8 09: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啥时候给我们回复呀?
 楼主| 发表于 2017-8-9 08: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给俺答复?
发表于 2017-8-16 10: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莘莘学子1 发表于 2017-8-9 08:34
什么时候给俺答复?

   莘莘学子,感谢你对人防工作的支持和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关心,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护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此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防空效能的,属于违法行为。木栾大道御景小区开发商如果在防空地下室停车场建设的百间配套房,原设计没有这些配套房,现在擅自建设,有没有经过人防部门批准,属擅自改变人防工程防空效能,属违法行为,应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反之,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建设的配套房在普通地下室内,不属于人防部门管理的范围。
发表于 2017-8-21 16: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莘莘学子1 发表于 2017-8-8 09:10
啥时候给我们回复呀?

莘莘学子,感谢你对人防工作的支持和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关心,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护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此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防空效能的,属于违法行为。木栾大道御景小区开发商如果在防空地下室停车场建设的百间配套房,原设计没有这些配套房,现在擅自建设,有没有经过人防部门批准,属擅自改变人防工程防空效能,属违法行为,应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反之,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建设的配套房在普通地下室内,不属于人防部门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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