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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您好,我咨询下带病回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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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8 16: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为解放区焦南街道人,在部队服役期间训练受伤没有做手术,现在部队滞留治疗,想咨询下咱们地方的带病回乡政策,都需要我们部队出什么样的证明?

麻烦您了,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18-9-28 23: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病情已经影响到日常生活。
发表于 2018-10-8 10: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民政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第一条“《军人抚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经与省市上级部门沟通,依据政策及多年的工作惯例,带病回乡仅限于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且退役时属于农村户籍的,可以依据患病情况认定带病回乡。若您的材料证明确系在部队患病且退役后属农村户口的,可以申请带病回乡。
咨询电话:0391-203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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