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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二胎退独生子女费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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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 14: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1号)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经咨询省政府,省卫计委(电话037185961361),回复说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用退还二胎之前的独生子女费!
为什么我市还要收回二胎之前发放的独生子女费?焦作市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焦作不属于河南,不属于中国??
发表于 2018-11-7 10: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请您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电话:0391-3569345),或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将在了解您的具体情况后,依法维护您的权益。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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