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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解放区环卫处不给补缴在职期间的养老费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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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0 17: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贵单位自用工后,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业务,不应让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豫劳社养老【2006】42号文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应补办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

2014年11月,解放区环卫处开始为职工补交“五险”,以前没在人社局办理过社保的职工,新参保后都顺利补交了以前的养老保险费用,可,对以前自己在人社局参保,后来由于没及时往银行续费而断交部分养老保险费用的职工(这段时间已在解放区环卫处上班),解放区环卫处却不给补交其中断期间的费用,请问:这样办理,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几条规定允许这种情况不能给补交的,望给个合规的答复。为什么这么规定?这样合理吗?同样都在单位上班,就因为自己提前缴了养老保险反而缴错了!这不是打击缴纳社保人的积极性吗!

发表于 2020-4-21 09: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解放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解放区环卫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我处于2014年11月起为非在编环卫工人办理“五险”,并于2018年陆续对参保人员的欠费进行了补缴。针对职工在参保之前自己交纳的养老保险,由本人提供交费凭证或银行代扣流水证明,也已全部将单位承担部分退还本人。经调查核实,该网友在2014年11月之前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期间,自行中断的养老保险部分,社保部门按照社保相关政策不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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