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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大唐名村开发商违规以租赁方式变相出售人防车位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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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1 13: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几个月开发商几乎把地下的人防车位都卖掉了,给业主签订了一个合同  说是买了以后车位使用年限和地上房子一样70年,并且也无法办理任何权属登记。

请问开发商有无权力把人防车位一次性卖给业主70年使用权?
开发商把人防车位卖掉后的收益是否用于了维护管理?
我看到的是人防工程很厚的大门已经铁锈的不像话了,没人进行维护,开发商把人防车位卖完后就拍拍屁股走了,人防设施谁来维护?
发表于 2021-3-12 16: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将您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
发表于 2021-3-24 10: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现将孟州市住建局答复公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发表于 2021-3-25 11: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jzmz 发表于 2021-3-24 10:50
您好,现将孟州市住建局答复公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 ...

建议回复部门能够充分学习,目前现行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贵单位能切实答复,不要再答非所问了!
发表于 2021-4-2 16:50:53
jzmz 发表于 2021-3-24 10:50
您好,现将孟州市住建局答复公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 ...

属于人防部门的问题为啥让住建局来回复?   而让人防办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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