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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温县城区遛狗未采取犬绳措施谁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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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09: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县城区遛狗者未采取犬绳措施谁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希望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遛狗未采取犬绳措施的人。

有的地市已经采取行动
发表于 2021-5-14 11: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经向县公安局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最高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县公安局已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各派出所加强对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警情的接处警工作,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行为的违法嫌疑人及时予以打击,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请向县公安局咨询,电话:0391-873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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